一、比賽概要
籃球是兩隊比賽的遊戲,每隊各有球員五人。遊戲的目的是將球投入對方籃內,並防止對方球隊獲球或得分。球可向任何方向傳、投、撥、滾或運球,惟必須合乎下述規則的規定。
二、球場的面積
比賽球場為長方形的堅硬平面。其球場面積須長 28 公尺,寬 15 公尺,由界線內緣量起。
1. 在四節十分賽制或球隊須參加三場以上的比賽時,每隊不得超過十二位合格的球員。
2. 一位為隊長,應為該球隊合格之球員。每隊派五名球員在場內參加比賽,且可按規定替補球員。
四、教練
教練必須在球賽開始前十分鐘,在記錄表上簽名以示確證其教練與球員的姓名和號碼,同時指派其最先上場的五位球員。僅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請求暫停。
五、比賽通則
比賽時間應包括四節:每節十分鐘。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,中間休息時間為二分鐘。第二節賽完後第三節開始前,中間休息十分鐘。
六、比賽開始
1. 比賽應從裁判員在對手中間拋球,以中圈跳球開始;在每一節及每一延時賽開始時,也應執行同樣跳球程序。
2. 比賽開始時,一隊出場球員不足五人時,球賽不得開始。在比賽時間十五分鐘後,該隊仍不足五人時,則應判令該隊棄權,由對方球隊獲勝。
七、球的狀態
遇下列情形,即成死球,當
1. 投球合法中籃後
2. 活球或繼續比賽時,一位職員鳴笛。
3. 罰球時,球已確定不能中籃,而:
(1) 罰球後又另有罰球。
(2) 罰球之後附帶其他罰球。
(3) 活球時,二十四秒信號響起。
(4) 每一節時間終了。
八、中籃及其計分法
1. 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,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,稱為「中籃」。
2. 「中籃」係指攻進對方的籃,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:
(1) 罰球「中籃」算一分
(2) 投球「中籃」算兩分
(3) 在三分線外投球「中籃」算三分
(4) 投中某隊所攻擊的敵籃,即為該隊得兩分。
3. 如果球在偶然的機會中,由籃圈下方進入籃圈時,即成為「死球」,然後在就近的罰球圈跳球,恢復比賽。假如球員故意將球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,則應判「違例」,由對方球隊在違例發生處最近邊線外,擲界外球,恢復比賽。
詮 釋:試投三分球時,當球觸及籃圈落下的球,不在籃圈、籃板範圍內之後,即失去其三分球資格,進攻或防守球員均可合法觸及。
九、攻守球員觸及向籃落下的球:(於比賽時間內)
1. 投籃時,進攻或防守球員均不得觸及,在限制區上空從籃圈水平面上向下落的球。
2. 若為進攻隊違例:投中無效,由對方球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的界外發界外球。
3. 若為防守隊違例:
(1) 判由對方球隊得二分,如在三分投籃區域內試投,則判得三分
(2) 若投中有效,則由對方球隊在端線後發界外球,恢復比賽。
例 外:對於教練技術犯規,球員故意或奪權犯規的罰球,則不論罰中與否,均由主罰隊的任何一球員在記錄台對面的邊線中點外擲球入界。
十、比賽的勝負
比賽結果,以在比賽時間內全場中得分較多的一隊獲勝。
十一、球隊棄權判為失敗
(球隊棄權,判為失敗)若:
1. 在裁判命令比賽開始後,拒絕出場或阻撓比賽。
2. 在比賽開始十五分鐘後,球隊若缺席或不足五人。
十二、得分相等與延時賽
1. 下半時終了時,如兩隊得分相等,應即繼續比賽,並得舉行一次或多次的五分鐘的延時賽,以決勝負。
2. 在第一次延時賽前應重行選籃,其後每次延時賽均換籃一次。
3. 每一延時賽開始前,須有兩分鐘的休息。每一延時賽應以中圈跳球開始。
十三、比賽時間終了
1. 比賽在計時員發出比賽時間終了的信號時結束。
2. 每次比賽時或每延時賽時間終了之際,含有罰球的犯規幾乎發生在計時員的信號同時或稍前一剎那,則應立刻執行一次或多次的罰球。
3. 在比賽時間即將終了前的投籃,如在信號發出前球已在空中,投中有效。
4. 如果球觸及籃圈彈起而後中籃,則投中有效;若球觸及籃圈後,任何一隊之球員觸及球,應宣判違例。如違例者為防守球員,則以中籃論,算兩分或三分。
5. 如為進攻球員,則成死球,若投中,得分不計。此項限制直到該次投籃已顯然不中為止。
十四、請求暫停
(依據下列規定,每次應給予一分鐘時間):
1. 每隊在每節內得請求一次暫停,第四節可請求二次暫停。
2. 在規定時間內未使用之暫停不得保留於下半時或延時賽使用。
3. 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,但應親自到記錄台請求暫停,並用合宜的傳統手號表示。
十五、替補
1. 替補員入場前,應先報告記錄員,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。
2. 在下列情況,記錄員應儘速鳴笛響信號,指示請求替補:
(1) 球成死球
(2) 正當停錶時,及
(3) 當裁判宣判犯規,並向記錄台完成溝通程序後。
3. 依照下列情況進行替補:
(1) 違例發生後,只有發界外球的球隊可請求替補。(在此情況下,發界外球之球隊請求替補時,對方球隊亦可請求替補)。
(2) 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,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:
(a) 此項替補必須在第一次罰球,或僅只一次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。
(b)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,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之後,因另一個犯規罰球則,球成為或仍為死球。
(c) 跳球球員不得由其他球員替補。
(d) 只有在記錄員鳴笛之前,才能取消替補。
十六、三秒鐘規則
1. 當一隊控球時,其本隊球員不能在對方球隊之禁區域內,超過連續三秒鐘以上的停留。
2. 三秒鐘的限制,在發界外球時仍無效,當發球員在界外開始控制球的一舜間起計算。
3. 三秒規則不適用於:
(1) 投籃時球在空中
(2) 雙方爭奪籃板球時,(3) 球成死球時。
4. 球員在禁區內停留將到三秒鐘,即開始運球而投籃者,得予以寬容。(違反本規則為違例)
5. 罰 則:由對方球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。
十七、五秒鐘規則
1. 當一隊員被對方球隊球員緊迫防守持球達五秒鐘而不傳、投、拍、滾或運球時,則宣佈違例。
2. 罰 則:由對方球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。
十八、四節制八秒內規則
1. 在後場獲得活球控球權的對方球隊,必須在八秒鐘以內使球進入前場。
2. 球觸及中線或觸及身體任何部份接觸中線的本隊球員時,即認為球進入前場。(違反本規則為違例)
3. 罰 則:由對方球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。
十九、二十四秒鐘規則
四節制--球在空中二十四秒同時響起時投籃、中籃,球進算;球不進換對方球隊在邊線發球。
1. 二十四秒計時器的信號,表示該球隊未能在二十四秒內投籃。
(1) 若比賽因控球隊的對方球隊,因某些事項而停止,則控球隊應獲得另一個新的二十四秒。
(2) 若球僅對手觸及,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,不得重新計算二十四秒。
2. 二十四秒計時器必須停止,但不得重新設定,當:
(1) 球出界,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。
(2) 職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的球員。
3. 罰 則:由對方球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。
二十、球回後場
1. 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,不得使球回至後場。
2. 當控球隊球員有下列情況時,視為球回後場: 當球回後場之前,控球隊球員最後觸及,該球已經觸及後場,或若該球員已經觸及後場。
3. 此種限制,適用於球隊前場的各種情況;包括擲界外球。
二一、違例
對違例的罰則為喪失控球權。
二二、犯規
1. 球員與對手身體接觸或違反運動道德行為的違規,稱為「犯規」。
2. 犯規應登記在違犯的球員名下,並按照規則中有關的條款執行罰則。
二三、違例或犯規後的恢復比賽
違反規則成死球後恢復比賽的方式為:
1. 由界外擲球進場;或
2. 執行一次或多次的罰球。
二四、對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之犯規
1. 對方球員向某球員犯規,該球員已在犯規發生前開始投籃動作,結果投中時即中籃有效加罰一球。
2. 惟當鳴笛時,該球員必須正在繼續或開始投籃動作;如鳴笛後始行重新投籃,則投中無效。
二五、球員五次犯規
在比賽中,球員犯滿五次犯規,包括侵人與技術犯規的總次數時,應自動退出比賽。
二六、球隊犯規:(罰則)
1. 四節(十分鐘)賽制:每一節(十分鐘)內,每隊球員侵人犯規滿四次時:
(1) 其後該隊每一次的球員犯規應判罰球兩次,由被犯球員主罰。
(2) 若該犯規較侵人犯規嚴重,則應適用有關規則之條款。
3. 決勝期所有犯規,均應累計於最後一節或下半場。
資料來源:超級籃球聯賽網站